1、抵押物房屋應該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物房屋必須產權清晰;
2、借款人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能做抵押登記;
3、抵押人必須將抵押物房屋價值全額用于抵押貸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變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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