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助力創新創業,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關于印發落實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財金〔2023〕9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貸款對象。
1.個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2.小微企業。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且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 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四條 貸款次數。對還款積極、帶動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經重新審核符合申請時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但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五條 貸款額度。
1.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
3.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第六條 貸款期限。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單次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單次最長不超過2年。申請第二次、第三次創業擔保貸款的,按不超過現行政策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執行。
第七條 政府出資設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擔保費率應低于1%,并享受融資擔保增量降費獎補政策支持。
第八條 為防范貸款風險,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可以要求貸款申請對象提供反擔保,具體為:
(一)保證。保證人可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國有企業員工,以及收入穩定、信用良好、有擔保能力的民營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工作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會計師、律師等人員;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3—5人互相聯保,互相制約,承擔連帶責任。
(二)抵押。抵押物可為貸款申請人或其親友的房屋、土地(兩證或不動產權證齊全),汽車、機器設備(有購置發票),大件耐用消費品等。
(三)質押。質押物可為貸款申請人的股權、有價證券、商標權、專利權等。
(四)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
第九條 對資信良好的貸款申請人可降低反擔保條件。個人申請10萬元及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原則上免除反擔保。
第十條 個人首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推薦表(附件1)。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未婚、離異、喪偶的不需提供配偶相關材料,下同)。
(三)本人人員類別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應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大學生村官證明或留學回國學生證明);退役軍人應提供退出現役證明材料;刑滿釋放人員應提供期滿證明材料。其他類別人員可不提供證明材料。申請人屬于多個類別的,選取其中一種類別提供證明材料。
(四)本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網絡商戶(電商)應提供網店實名認證信息截圖、近3個月交易清單、交易流水證明或其他能有效證明交易情況的材料。
(五)本人及配偶近期征信報告。
合伙創業的應提交登記為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并按上述要求提交執行事務合伙人及配偶的其他材料、其他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合伙人的人員類別證明材料。
(六)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若能在四川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V3.0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取得的,可不提供,下同。
第十一條 小微企業首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推薦表(附件2)。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花名冊。
(五)新招用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近3個月企業職工工資發放憑證。
(六)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個人、小微企業首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按如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申請對象通過基層公共服務機構、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服務窗口提交資料,錄入“四川省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V3.0”;或通過手機端關注“四川e就業微信公眾號”、電腦端登錄“四川省就業創業網上服務大廳”進行在線申報。
(二)審核。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在線受理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核實申請人資格條件,將符合條件的及時推送至縣(區)就業服務機構(巴中經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下同),資格審查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退還相關材料。縣(區)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推送至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聯合開展征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反擔保措施確認、貸款擔保額度和期限確認等事項,聯合調查可邀請縣(區)就業服務機構全程參與,實行“多審合一”,結果互認。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由縣(區)就業服務機構直接受理,并聯合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開展調查。聯合調查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三) 放款。經辦銀行在聯合調查后1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對象辦理貸款手續并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申請第二次、第三次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按首次申請流程辦理。在審核環節中增加還款情況、帶動就業情況和項目經營情況等。
第十四條 貸款利率與貼息。
(一)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其中,巴州區、南江縣、通江縣、平昌縣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恩陽區、巴中經開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貸款貼息。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按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當地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及時將各級財政貼息資金撥付給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者賬戶。
2021年1月1日—2023年2月5日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小微企業承擔,剩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70%、省級財政承擔21%、市和縣(區)財政承擔9%。
2023年2月6日—2023年9月30日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和小微企業承擔,剩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其中:個人貸款額度2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70%、省級財政承擔21%、市和縣(區)財政承擔9%;2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91%,市和縣(區)財政承擔9%。小微企業貸款額度3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70%、省級財政承擔21%、市和縣(區)財政承擔9%;300萬元以上、4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91%、市和縣(區)財政承擔9%。
2023年10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
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展期、逾期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共同負責到期貸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建立完善保(貸)后管理、跟蹤回訪、到期催收、逾期追償等各環節互相銜接、權責明確、獎罰分明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貸款到期前一個月,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提醒借款人還貸。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且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由擔保機構在1個月內按協議向經辦銀行履行代位清償責任。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應積極追償貸款,追償回收的貸款,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在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追償的,代償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不良率達20%時,擔保機構應暫停辦理該經辦銀行新業務,同時協助經辦銀行進一步化解風險。貸款不良率下降到20%以下后,可恢復與該經辦銀行合作開展新業務。
第十八條 人社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資格,核定申請人身份類別;及時做好符合條件貸款申請的推薦工作;全面推廣應用創業擔保貸款信息化平臺,加快電子化審核審批,提高辦理效能;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撥付、清算貼息及獎補資金;建立健全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持續補充機制;指導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加強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按時匯總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條 人民銀行負責督促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指導經辦銀行不斷改進金融服務水平;為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創造條件;加強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建設;配合做好貸款貼息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負責審核貸款申請人貸款記錄及征信情況,及時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按規定建立貸款臺賬;定期進行貸后檢查,與擔保機構共同做好風險管理與貸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擔保機構負責做好保前盡職調查,加強在保管理;創新反擔保方式,降低反擔保門檻,精簡材料要件,提升擔保效率;按規定建立貸款臺賬,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報送上季度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明細表;在財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擔保基金的運營管理;與經辦銀行共同做好風險管理與貸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若省級以上對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范圍、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貼息政策等有新規定和要求,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巴人社辦發〔2021〕37號)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巴中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巴中市分行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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