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不斷完善創業就業金融服務體系,根據《關于做好江蘇省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財金〔2018〕124號)、《常州市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9〕8號)、《常州市中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常政辦發〔2017〕2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州市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管理部門為常州市財政局、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發放對象是指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的個人,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具備償還貸款能力的城鄉創業者(包括外地戶籍在我市創業人員),原則上在登記注冊5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其中,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大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群體為重點支持對象(以下簡稱重點群體)。
第五條 個人自主創業貸款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30萬元,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得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申請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六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創業擔?;鹛峁2⒚獬磽R蟮馁J款(以下簡稱“一類貸款”),第二類是以抵押、質押和其他擔保方式發放的貸款(以下簡稱“二類貸款”)。
貸款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創業者,以及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得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可申請一類貸款。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企業劃型標準,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常州市企業。
第八條 小微企業當年度新增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按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九條 設立創業貸款擔?;穑ㄒ韵潞喎Q創業擔?;穑┯糜跒楦幻駝摌I貸款提供擔保。市本級創業擔?;鹂傤~不低于3000萬元,相關轄市、區擔?;鹂傤~分別不低于1000萬元。市本級創業擔保基金由常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管理,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提供相應擔保。創業擔?;鹪瓌t上根據經辦銀行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情況進行存儲,創業擔?;鸢凑詹坏陀?年期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各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完善創業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
第十條 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銀行應當積極催收。對逾期3個月以上的一類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8:2的比例分擔;二類貸款按2:8的比例分擔。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要求從申請到審批、放貸的全過程實時在常州市創業創新服務平臺上登記備案,沒有在平臺上全過程實時運行的貸款發生損失時創業擔?;鸩挥柩a償。
第十一條 對單個經辦銀行的累計代償率達到創業擔?;?0%時,應暫停擔?;饘υ摻涋k銀行的貸款擔保和代償,經協商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由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再重新恢復。合作期內創業擔?;饘嶋H代償總額達到基金總額的50%時,暫停所有經辦銀行新增業務。根據貸款代償情況,鼓勵引入國有擔保公司,分散基金風險。
第十二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計結息和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利率可在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適當浮動,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的上浮比例最高不超過30%。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收費。
第十三條 常州市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各金融機構,經辦銀行原則上不少于兩家。金融機構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開展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同時加強對各經辦銀行的工作考核,對富民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業績較好的銀行予以獎勵,對年度內無創業擔保貸款業績的,取消經辦銀行資格。
第十四條 對重點群體以及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得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據實貼息。不屬于重點群體,但經各級婦聯組織推薦的城鄉婦女個人創業項目,各地可參照享受重點群體貸款貼息待遇。
對其他群體發放的個人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重點群體標準的50%給予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第十五條 對個人發放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為3年,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的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貼息方式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規定支付利息,每次貸款到期還清本息后由財政部門通過經辦銀行進行貼息。對到期不能全額歸還貸款本息的,該次貸款不予貼息。
第十六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經經辦銀行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對展期期限內的貸款不代償、不貼息。
第十七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每季度辦理一次,由經辦銀行計算貼息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交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分戶情況表。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經辦銀行將貼息資金撥付給借款人。
第十八條 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可直接通過“常州人社”手機APP申報,申請個人需同時提供下列材料的電子圖片:
1.《營業執照》副本。在我市從事種養殖業、無法領取營業證照的承包經營者,符合創業擔保貸款其他條件的,可以承包協議代替營業證照申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
2.戶口簿、身份證。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群體申請人需同時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小微企業的貸款申請由經辦銀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報相應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其中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的小微企業報市就業管理機構,溧陽市、金壇區、武進區的小微企業分別報當地就業管理機構。
1.《常州市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格認定表(小微企業)》(一式三份);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及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條 經辦銀行獨立審貸,并可根據貸款管理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經審核同意貸款的,由經辦銀行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具體發放手續,并單獨設立富民創業擔保貸款臺賬,將相關貸款材料留存備案。無須辦理抵押登記的富民創業貸款自在常州市創業創新服務平臺向經辦銀行提交申請到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原則上應在辦妥抵押登記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
第二十一條 常州市財政局牽頭組織協調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工作,會同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擔?;鸷唾N息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安排專項經費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依法確保財政資金依法合規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常州市及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借款人資格等情況的核實審查,同時加強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宣傳,擴大擔保貸款的受益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指導和督促經辦銀行完善信貸管理,強化信用體系建設,保障貸款額度,積極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經辦銀行做好富民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跟蹤、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加強部門協作與溝通,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統計監測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負責扎口我市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工作,實現月度創業擔保貸款情況的統計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富民創業擔保貸款這一政策性貸款促進就業創業的功能。
第二十六條 經辦銀行應對借款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以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完整,防止弄虛作假,騙取、套取銀行貸款和政府貼息資金。
第二十七條 對惡意拖欠創業擔保貸款的個人,經辦機構應將其信息報送至失信聯合懲戒信息系統。對于違反規定騙取、套取銀行貸款和政府貼息資金的,除收回貸款和貼息資金外,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富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創貸工作報告,包括貸款發放及損失情況、貸后跟蹤、代償追償情況、績效評價等。
第二十九條 擔保基金按規定進行代償和補充,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和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學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在校生(含休學創業的大學生)、畢業五年內的大學生(含畢業五年內在國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港、澳、臺青年大學生(18-35周歲)。
第三十一條 溧陽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印發前發布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實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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