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銀發〔2016〕6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浙財金〔2020〕43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高質量就業工作的意見》(杭政函〔2022〕81號)等文件精神,推進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發展,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相關經辦銀行發放的,由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擔保,由政府予以貼息及有關獎補,用于鼓勵創業及帶動就業的貸款。
第三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擔保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創業擔保基金牽頭提供擔保的貸款(以下簡稱一類貸款);第二類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擔保的貸款(以下簡稱二類貸款)。創業擔保貸款按發放對象分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四條 為保障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由政府引入受托擔保機構,為一類貸款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綜合評定確定。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和臨安區原則上可在市綜合評定的范圍內,確定各自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的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轄區內人民銀行、金融辦、財政部門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的綜合評定工作。
第六條 在杭州市登記注冊5年內和2015年1月1日后在杭初次創業的經營實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經營者或負責人,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其中,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和杭州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可申請一類、二類貸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請二類貸款。
第七條 在杭州市登記注冊且納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的小微企業,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
(一)資格認定申請前12個月內招用的重點人群和登記失業半年以內人員總數達到申請前1個月企業在職參保員工總數15%以上(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以上);
(二)與上述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單位信用記錄良好,無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和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外,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除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外)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未清償貸款。
第九條 在資格認定申請時、創業擔保貸款借款期內,除在校大學生、杭州市戶籍人員由戶籍所在農村經濟合作社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外,借款人應在其所創辦的經營實體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不符合條件的月份不予貼息。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十一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按“企業吸納重點人群和登記失業半年以內人員就業總數×20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具體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原則上貸款利率不超過貸款合同簽訂日LPR+50BP。
第十三條 借款人、經辦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約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按期歸還、信用狀況較好的借款人可多次貸款,貸款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且貸款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貸款期限不能超過營業證照的有效期。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應建立創業擔保基金。
各區創業擔保基金首期不低于500萬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各縣(市)可根據實際確定創業擔保基金額度。市本級對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創業擔保基金按相同額度進行配套。
各地創業擔保基金(包括配套的市本級創業擔保基金)可按照競爭性存放原則確定一家或多家專戶存儲的銀行,實行封閉運行,單獨核算。各地應根據實際,適時補充擴大創業擔保基金規模。創業擔保基金存放銀行年度應按不低于存放金額發放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 一類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存放的銀行發放。銀行根據創業擔保基金的規模,確定基金放大倍數。創業擔保基金承擔的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創業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的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10倍。
第十六條 創業擔保基金專項用于一類貸款的擔保及代償(創業擔保基金由市本級進行配套的,由市級、區級各代償50%)。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時足額歸還貸款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應當積極催收。一類貸款逾期進入法定追償程序并在執行文書生效后,由創業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分別代償30%、50%、20%,含貸款期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等代償比例由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創業擔保基金無需代償。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可參照約定三方代償比例。
第十七條 受托擔保機構應對一類貸款借款人免除反擔保要求。
第十八條 發生風險的一類貸款經創業擔保基金代償后,受托擔保機構、經辦銀行仍應積極追償貸款;經追償后回收的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在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追償的,可按規定程序從創業擔保基金中核銷。
第十九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攜營業證照及下列材料之一,填寫《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個人申請表》),向營業證照注冊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貸款資格認定申請:
1.有效學生證或在讀證明原件(在校大學生需提供);
2.學歷證明原件(高校畢業生需提供):
①畢業證書或學信網出具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需提供);
②畢業證書和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需提供〕;
③畢業證書和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學位證書和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留學回國畢業生需提供);
3.《軍官轉業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需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需提供)。
(二)經街道(鄉鎮)受理,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審核通過后,一類貸款申請人憑《個人申請表》向受托擔保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簽訂擔保合同后,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二類貸款申請人憑《個人申請表》前往經辦銀行申請貸款。
經辦銀行應根據信貸原則和貸款相關規定進行獨立審核,在收到貸款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對同意貸款的,按規定辦理放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營業證照注冊所在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填寫《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企業申請表》),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招用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原件〔第十九條第(一)款第2、3、4點規定的材料〕;
3.入駐孵化證明和所在孵化器(孵化基地)認定(備案)文件(入駐科技孵化器、經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需提供)。
(二)經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受理、審核通過后,申請企業憑《企業申請表》前往經辦銀行申請貸款。
(三)經辦銀行應根據信貸原則和貸款相關規定進行獨立審核,在收到貸款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對同意貸款的,按規定辦理放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企業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經辦銀行提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每次貸款前需進行資格認定。
第二十二條 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當年累計代償金額/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達到10%時,應暫停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經采取整改措施,并報人力社保部門、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恢復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代償率達到20%時,取消該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
對不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相關規定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實行退出制度。退出的銀行存有創業擔保基金的,應在3個月內退回;發放的貸款尚未歸還的,應繼續履行回收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出現逾期的貸款,人力社保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經辦銀行要及時將借款人的信貸業務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貸款貼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的參考。
第二十四條 貼息實行“先付后貼”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給予貼息:
對重點人群和杭州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按貸款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人員,按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
(二)對入駐科技孵化器或經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的小微企業按合同簽訂日LPR給予貼息(貸款利率低于合同簽訂日LPR的,按貸款利率貼息);其他企業,按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
予以貼息的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合同簽訂日LPR+50BP。貼息期限累計不超過3年且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
第二十五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按以下程序辦理:
借款人在貸款期滿并按時還本付息后,可向受理其資格認定申請的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貼息,并提交《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還本付息憑證。經人力社保部門初審、復審后,在資金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借款人。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按以下程序辦理:
企業在貸款期滿并按時還本付息后,可向受理其資格認定申請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貼息,并提交《企業吸納就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表》、還本付息憑證、借款期間新招用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經人力社保部門初審、復審后,在資金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企業。
借款期內未達到規定招用比例的月份,不予貼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到期后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除下列情形可由申請人提交經辦銀行出具的情況說明并經人力社保部門核準給予貼息外,其他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情況,一律不予貼息:
因經辦銀行計算機系統原因造成貸款本金或利息歸還滯后于貸款合同到期日的;
(二)未按時還本付息但未被經辦銀行錄入征信系統、仍在經辦銀行還款寬限期內的。
對創業擔保貸款產生的逾期利息、罰息,不予貼息。
第二十八條 對按規定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給予手續費補貼:貸款利率<合同簽訂日LPR,按該筆貸款金額的0.5%給予補貼;合同簽訂日LPR≤貸款利率<合同簽訂日LPR+25BP,按該筆貸款金額的0.25%給予補貼;合同簽訂日LPR+25BP≤貸款利率<合同簽訂日LPR+50BP,按該筆貸款金額的0.1%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 受托擔保機構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且向借款人收取擔保手續費不超過貸款金額0.5%的,給予該筆貸款金額1%的擔保費補助。該補助不可與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承擔的保費補貼疊加享受。
小微企業通過受托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獲得貸款的,產生的擔保機構相關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每年對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下達其在市本級范圍內(上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下同)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給予獎補,按[該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當年新發放(擔保)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所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當年新發放(擔保)創業擔保貸款金額]×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1%計算各經辦機構獎補;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應積極整改,對連續兩年未完成目標任務的機構,取消其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貼息享受期未滿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經辦銀行申請貸款。未結清的貸款由原銀行延續服務至貸款結清。其他區、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涉及的獎補主要用于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機構、人員的補助和獎勵。對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高于10%或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依法取消財政獎補資格。
第三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每年3月1日前向相應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獎補申請,并提交《杭州市創業擔保貸款財政獎補申請表》(附件2)、上一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擔保)名冊。經人力社保部門初審、復審后,在資金到位后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經辦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一類貸款的代償按以下程序辦理:
受托擔保機構每年3月1日前向相應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上一年度年末一類貸款不良貸款明細、法定追償資料及執行文書、銀行出具的代償證明、不良貸款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資料。市本級范圍內的代償申請由區人力社保部門受理、審核后,于3月25日前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復核。復核通過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下達《創業擔保貸款代償通知書》,區人力社保部門接到《創業擔保貸款代償通知書》后,應及時將代償資金從擔保基金專戶劃轉至受托擔保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受托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的代償支付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上述貼息、財政獎補、創業擔保基金等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開展所需資金在普惠金融發展支出科目列支。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局指導全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對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和貼息審核情況進行抽查。市和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助項目資金預算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審核撥付資金,對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強化資金風險防控,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區、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管理運行創業擔保基金,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和貼息審核;配合做好創業擔保貸款逾期催收工作,積極向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提供創業指導等服務。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和貼息申請受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人民銀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做好征信系統管理工作,為金融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要將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評價體系,指導各區、縣(市)金融辦發揮橋梁紐帶的作用,配合人力社保部門協調解決工作開展中遇到的新問題。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支持建立健全創業擔保基金,按規定安排預算資金;對創業擔保基金運行和財政貼息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人社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發創業擔保貸款金融產品,制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承擔創業擔保貸款審核、回收的主體責任,規范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調查、資金用途監督、貸后跟蹤、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對終止創業人員,經辦銀行應及時收回貸款,切實防范風險;與受托擔保機構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發展;按月做好貸款統計工作,加強與各區、縣(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銜接溝通,及時將放貸、還款信息錄入人力社保部門相關計算機系統或進行業務數據交互;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機構、業務經辦人員不予獎補;要加大對創業擔保貸款的催收力度,對經反復催收仍拒不履行還款責任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切實履行法律追訴方的責任,在逾期后3個月內發出催收函,直至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受托擔保機構要對提供擔保的一類貸款嚴格做好貸前調查、貸后跟蹤、催收和追償工作。與經辦銀行共同對借款人進行跟蹤管理,掌握其經營、財務和資金使用情況。如發現問題,應依法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時履行義務。按合同約定承擔呆壞賬損失,并與經辦銀行共同做好追索貸款工作。
第四十一條 蕭山區、余杭區、臨平區、富陽區、臨安區可根據實際制定相關業務經辦流程。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結合本地實際,可參照執行或另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區、縣(市)按現行政策承擔相應經費,如遇國家、省、市出臺重大體制機制調整等相關政策,將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第四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疑議等,由各部門在各自職責基礎上共同商議確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市區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杭人社發〔2016〕261號)同時廢止。前發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23年2月1日起,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條件、貼息標準、新發放貸款的利率上限規定、經辦機構獎補標準和一類貸款代償等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規定所需材料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涉及表格的樣式以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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