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8〕32號)等有關規定,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中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鹛峁#ㄖ行∥⑵髽I可不需要擔?;鹛峁#?,由經辦此項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中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擔?;鹩烧付ǖ墓卜諜C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或公開征集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時協商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問題,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貼息資金和獎補資金的籌集和分配工作,明確擔?;饋碓春脱a償機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借款主體申報資格;審核確認經辦銀行申報的貼息材料;加強創業擔保貸款宣傳,制定申辦流程、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定期分析創業擔保貸款運行情況,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規范有序開展。
第九條 經辦銀行、擔保機構要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統計工作,建立臺賬,完善統計指標體系,指定專人,定期核對數據,按照要求統一統計口徑,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經辦銀行要及時匯總分析貸款使用情況,按月將非正常狀況的貸款信息報送同級人民銀行、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條 擔保機構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受理、審核、提供貸款擔保等工作;與經辦銀行共同做好貸后檢查、逾期貸款催收等工作;協助經辦銀行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審核、貸款發放、貸后跟蹤、貸款回收、追償等工作,并全程監督貸款規范化使用;做好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申請、發放及墊付工作。
第十二條 個人創業者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未在其他單位就業的自主創業人員,包括:
1.持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持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殘疾證》的就業困難人員;
3.持有相關證件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持有相關材料的刑滿釋放人員;
5.持有高校畢業證書的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
6.持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出具的認定材料或《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
7.具有農村戶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鄉創業農民工:務工單位為其征繳社會保險記錄;與務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務工單位支付工資材料;村委會出具的相關材料;
8.具有農村戶籍,且在農村自主創業的農民;
9.電商網絡平臺實名注冊的網絡商戶;
10.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注冊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二)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第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屬于《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合作社等各類創業實體)。
(二)省內登記注冊,中小微企業當年(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信用記錄無法查詢的,企業出具承諾書)。
第十四條 創業擔保貸款用于開辦創業項目所需經費;租賃生產經營所需房產、土地;購買生產經營所需設備、工具、車輛;人員經費、流動資金以及其他在創業過程中必要的支出。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2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每人最高為22萬元,合計貸款額度不超220萬元。
第十六條 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中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第十七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中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如確需延長,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十八條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和中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支持,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時申請個人和中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具體標準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其余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其中,低于1年期(含1年)的貸款利率參照一年期LPR確定;1年期以上的貸款由經辦銀行參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主體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由經辦銀行、借款主體、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貸款申請人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人項目聯合進行貸前調查,做到“多審合一”;
(四)對符合條件的簽訂有關合同、辦理貸款手續或出具相關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需要補充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貸款申請人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如發現貸款申請人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創業擔保貸款黑名單,錄入就業信息系統,不再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扶持;
(五)經辦銀行履行發放貸款程序。
第二十一條 貸款申請人為個人創業者的需填寫《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個人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及本通知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原件及復印件;
3.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措施及相關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擔保的,需提供反擔保人收入證明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抵押反擔保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免除反擔保的,無需提供材料;
4.合伙創業的還需提供證明符合條件人員合伙創業的合伙協議或章程;
5.個人信用報告(已婚需提供夫妻雙方個人信用報告、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貸款申請人為需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企業,填寫《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企業擔保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原件和復印件;
2.企業簡介與企業章程;
3.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等相關財務資料(當年新成立企業提供上月財務報表);
4.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相關材料: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備案名冊》或《勞動合同》、企業工資表、符合條件人員名冊及本通知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5.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措施及相關材料(如:抵押反擔保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貸款申請人為不需要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企業,填寫《吉林省創業擔保貸款企業貼息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等原件和復印件;
2.企業簡介;
3.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相關材料: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備案名冊》或《勞動合同》、企業工資表、符合條件人員名冊及本通知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擔保機構結合本地實際采取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包括自然人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企業法人反擔保、第三方機構反擔保等。
第二十五條 對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對新發放的1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二)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
(三)創業項目優質且申請人配偶具有穩定收入來源的;
(四)自主擇業軍轉干部;
(五)高層次人才(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部級領軍人才C類、省級領軍人才D類和基礎實用人才E類);高技能人才(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以上)。
第二十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
(一)新發放的個人和中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二)個人貸款及不超過300萬元的小微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5:3:2。
(三)中型企業及超過300萬元的小微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由省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5:5。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的貼息材料,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在1個月內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的貼息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加強貸后跟蹤管理,探索建立貸款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在貸款期間內,如發現借款人本身或項目經營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給予重點關注;如借款人生產經營處于關停狀態應督促其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到期前,經辦銀行應提示借款人具體到期日期,告知還款程序等,做好到期貸款回收工作。
第三十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的,要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征信系統予以記錄,在就業信息系統予以記錄。由擔?;饟#馄诔^90天仍未償還的,擔?;鸫磺鍍敚ň唧w期限由同級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協商確定)。
第三十一條 經辦銀行要配合擔保機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逾期的貸款進行追繳償還,包括運用法律手段,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回收貸款。
第三十二條 擔?;鹩赏壺斦块T籌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補充機制,擔保基金不足時應于次年予以補充。擔?;饘嵭袑?顚S谩⒎忾]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擔保機構負責擔?;鸬倪\營管理,專戶存儲于經辦銀行。各擔?;饟5膭摌I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鹪阢y行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5%以上的市縣,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放大倍數。
第三十四條 擔保基金用于代償逾期擔保貸款的本息。單個經辦銀行代償率(累計代償金額/擔保責任余額)達到20%時,應停止該經辦銀行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開展業務。
第三十五條 省級擔?;鹧a償資金對各地擔保基金代償金額給予15%補助,用于補充擔?;稹?/p>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制定出臺本地的擔?;鸷虽N管理辦法,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擔保基金代償損失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設定創業擔保貸款績效目標和相應績效指標,對業務開展、資金實際產出和效益進行評估,并組織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績效評價分為擔保機構評價和財政評價兩種方式。擔保機構評價是指省級擔保機構對省級經辦銀行開展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指市縣財政部門對市縣創業擔保貸款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適時對省級擔保機構和市縣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開展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省級擔保機構和市縣財政部門應強化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保目標如期落實,并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財政廳設定的績效目標和指標開展績效自評,編寫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十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機制。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以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為基數,由中央、省級財政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5:5。
第四十一條 為將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體現到獎補資金分配中,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自評和再評價結果安排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單位,用于工作經費補助。
第四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創業擔保貸款的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各部門的統一協調,及時通報工作開展和任務落實情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級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要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將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三條 在操作規范、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創業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內部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第四十四條 經辦銀行如不能滿足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要求的,擔保機構可向同級人民銀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取消其經辦資格,并按比例收回擔保責任以外的擔保基金。
第四十五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市縣,結合本地實際,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額度、延長貸款期限、提高貸款利率上限,相關創業擔保貸款由各地自行確定是否給予貼息,因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等支出由市縣財政部門承擔。對省和市縣財政部門自行安排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印發前發布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都质摌I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長銀發〔2016〕279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全力支持復工復產穩就業的通知》(吉財金〔2020〕437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財政廳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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