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基金目的和意義) 為規范珠海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部署,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的作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效用,鼓勵和引導合作銀行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依據《珠海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用途) 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用途主要為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代為補償合作銀行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未來視基金運作情況逐步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合作范圍。風險損失主要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期間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及逾期后的罰息復利等。
第三條(基金補償對象)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工信部門確定的有關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持續進行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采用包括專利及商標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以獲得合作銀行機構授信資金的融資模式。
第五條(基金規模) 基金出資來源包括中央、省、市各級財政資金等,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金、社會資本等積極參與,借助市場力量提高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效率。基金首期規模4000萬元,由中央服務業專項引導資金出資1000萬元,市級財政配套出資3000萬元。
基金存續期為五年,五年內運作良好,可以報請市政府申請延長運營期限。
第六條(基金牽頭部門) 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基金運作,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向,監督核實風險補償基金項目的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和實施等。
第七條(基金決策委組成及職責) 基金設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銀保監分局組成,是基金最高決策機構。決策委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承擔決策委日常工作。決策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基金管理辦法;
(二)確定基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確定合作銀行機構及對應的基金合作方案;
(四)審定合作銀行機構申請的不良貸款風險補償方案;
(五)審核基金重大項目支出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六)基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七)其他未決爭議事項。
決策委對重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和決策,表決可以通過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意見不一致時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運營管理,業務上接受決策委的監督管理以及決策委辦公室的工作指導,負責基金日常專項運營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進行基金日常運作;
(二)篩選擬合作銀行機構、擬定合作方案,對合作銀行機構進行考核和評價;
(三)在貸款發放前核實支持對象資格條件及補償金額上限;
(四)負責貸款發放后的定期信息反饋,并在貸款出現風險后根據決策委的審定結果進行補償資金的撥付;
(五)按要求向決策委提交基金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并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自評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項決策議案提交決策委審議;
(七)執行決策委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九條(合作銀行) 合作銀行機構由基金管理人向社會公開征集,經決策委審議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合作銀行條件) 合作銀行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能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服務的部門;
(二)對我市知識產權信貸有清晰的資金計劃政策、風險容忍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
第十一條(基金扶持方向) 基金主要投向珠海市專利及商標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申請風險補償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入庫企業;
(二)獲得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
(三)珠海市高成長創新型企業(獨角獸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
(四)入選珠海市創新創業團隊和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的企業;
(五)國家、省或市創新創業、工業設計等大賽的獲獎企業;
(六)近5年內獲得國家、省、市、區科技立項的企業;
(七)符合我市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的、具有中長期發展前景的企業。
第十二條(質押融資用途)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或主要關聯方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三條(風險補償限額) 單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1個風險補償項目,基金按照單筆不超過貸款本金40%的標準進行補償,每筆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確定合作銀行)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初選出合作銀行機構,報決策委確定最終合作銀行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合作銀行機構簽署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基金補償范圍進行認定) 合作銀行機構擬發放貸款前,應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項目認定申請。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書面項目認定申請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筆貸款是否屬于本基金補償范圍進行認定。認定出現爭議時,基金管理人可提請決策委進行最終決策。
第十六條(基金補償條件及程序) 當借款企業貸款被合作銀行機構確認列入不良貸款,或者已逾期90天以上,由合作銀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補償申請,由管理人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決策委辦公室,決策委在收到管理人書面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不良貸款是否同意補償進行審批。
決策委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進行補償,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合作銀行機構辦理劃轉手續。
第十七條(資金追回) 基金完成補償后,貸款發放機構仍有責任勤勉盡責追回資金。在追償收回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40%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基金資金專戶。基金完成補償后尚未完成追償的貸款發放機構,需每月向基金管理人報送資金追償情況,由基金管理人匯總后上報決策委。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辦法要求負責基金日常運營管理。基金按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按所有合作銀行機構資金專戶余額2%計提。
第十九條(合作銀行義務) 合作銀行機構應嚴格依規做好貸后管理工作,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并于每季度終了后2個月內,向基金管理人報送上季度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情況,包括貸款企業的季度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如有),貸款資金使用狀況等。基金管理人將相關數據匯總后上報決策委。
如合作銀行機構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合作銀行機構整改,多次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條報告的,取消合作資格。合作銀行機構貸后報告提交的效率和質量,將作為基金管理人新一年度篩選合作銀行機構的重要參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相關規定,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貸款條件發放的貸款,形成的損失不屬于基金補償范圍。
第二十條(信息交流) 基金管理人與合作銀行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銀行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管理人上報決策委辦公室:
(一)融資企業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資項目出現逾期;
(三)合作銀行機構認為融資企業存在不能正常還款風險;
(四)合作銀行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基金收益) 基金產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補充予基金。
第二十二條(專款專用) 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決策委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基金的情況,有權取消基金管理人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合作銀行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補償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補償金,取消其合作銀行機構資格。對騙取、挪用合作銀行機構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2年1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項目實施期限) 風險補償項目最后還款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基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珠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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