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五部門共同印發《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其中提出,針對辦理首貸業務的中小微企業,北京市按照先付后貼、按季撥付的原則,每季度按實付利息給予企業貼息資金。
該政策適用于注冊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業通過北京市貸款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貸款服務中心)辦理的首次貸款業務(以下簡稱首貸業務),或通過“北京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辦理并推送至貸款服務中心的首貸業務(相關金融機構僅限于貸款服務中心入駐銀行)。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劃型標準執行。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不在支持范圍。
《實施細則》明確了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標準。按照首次貸款合同項下,自首筆放款起一年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20%給予貼息,且貼息資金不高于實際放款額的1%;對于首次放款時已經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照首次貸款合同項下,自首筆放款起一年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40%給予貼息,且貼息資金不高于實際放款額的2%;對于首次放款后一年內新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自首次放款至尚未認定為創新型企業期間,按照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20%予以貼息,認定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后,按照實際獲得貸款產生利息的40%予以貼息,貼息資金不高于實際放款額的2%。
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逾期或展期期間支付的利息不予貼息。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認定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發布公告之日起算。貼息方式是按照先付后貼、按季撥付的原則,每季度按實付利息給予企業貼息資金。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對于2024年的存量業務,即2024年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并于2024年實際發放首筆貸款的業務,沿用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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