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各項決策部署,創新金融授信模式,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助推中小微企業發展、推進高新區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創新創業發展,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現結合貴陽國家高新區(簡稱“高新區”)實際,設立高新區風險補償資金池(簡稱“資金池”),用于經認定的貸款項目產生逾期貸款本金損失后與合作銀行按照5:5比例承擔有限代償責任。為確保補償資金的規范和高效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簡稱“科技貸”)是指以高新區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作為增信措施,合作銀行按照1:10的放大倍數對高新區符合條件企業發放貸款支持。
第三條??高新區管委會是資金池的主管機構,成立高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工作領導小組(簡稱“資金池領導小組”)代表其開展工作,實行會議議事制度,資金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創業服務中心(簡稱“資金池專管辦”)。資金池領導小組統籌“科技貸”全面工作。資金池專管辦公室負責研究制訂管理辦法及議事規程,落實資金池資金來源,確定合作銀行,負責對合作銀行提交的貸款進行審議,監督受托管理機構做好資金池的日常業務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資金池領導小組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高新區管委會代章。
第四條 ?“科技貸”風險補償資金納入區創業服務中心部門預算予以保障,資金池規模首期500萬元,以后年度根據工作需要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后調整。
第五條??“科技貸”項目單戶單筆融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對于特別優質或可提供增信措施的企業,經資金池領導小組與合作銀行雙方同意后可放大,但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貸款利率隨市場行情波動變化的因素上浮幅度在合作協議中另行約定。
第六條??資金池領導小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作為資金池受托管理機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
第七條??經資金池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資金池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在資金池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資金池資金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受理貸款申請、開拓合作銀行、組織推薦企業、提供金融咨詢服務;
(二)開設資金池專戶、負責資金的核算管理、保證資金池安全封閉運行;
(三)協助合作銀行對資金池項目開展盡調及貸后管理工作、配合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負責辦理資金池資金補償及補償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四)負責監督貸款發放、使用,并向資金池領導小組報告資金池運營管理情況;
(五)負責每年度將資金池產生的利息收入繳交區級國庫;
(六)完成資金池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認定的貸款行為是指經合作銀行與借款人雙方貸款協議明確的或經高新區管委會明文規定用補償資金承擔相應風險的信貸行為。經認定的貸款行為,由資金池領導小組出具支持確認函,明確支持意見和認定風險補償。
第九條??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本辦法,服務效率高,創新意識強,風險防控能力強,能滿足高新區貸款企業融資需求,積極創新金融產品開發的、擁有專業服務的金融機構;
(二)對本辦法支持的高新區貸款企業,合作銀行要為其建立信貸服務便捷通道,簡化審批程序,降低融資門檻。
第十條??合作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借款人的盡職調查、風險分析,決定是否發放
貸款及發放的額度;
(二)負責借款人貸款的發放和貸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
管理機構報送貸后檢查報告和貸款執行情況;
(三)對借款人逾期貸款開展追償、訴訟工作;
(四)按照約定比例分擔風險。
第十一條??合作銀行的確定。合作銀行采取自愿原則,與高新區管委會、受托管理機構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原則上三年一簽。
第十二條??“科技貸”支持的高新區企業符合國家和省、市、區產業政策,技術有優勢、產品有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誠信經營,無不良信用(或違法)記錄,對高新區產業發展有積極貢獻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重點支持孵化器內的初創期企業和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以及存續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三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必須具備按期償還銀行信貸資金本息的能力,對信貸資金有可靠的還款來源。貸款用途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等所需流動資金貸款。
第十四條??符合“科技貸”支持的企業,應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貸款申請。貸款由企業直接向合作銀行申報,也可由
資金池專管辦、受托管理機構推薦申報。
(二)審貸調查。合作銀行對申報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初審同意后開展信貸調查,提出審貸意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確
定貸款規模。
(三)貸款備案。經合作銀行審核符合銀行發放條件的貸款,由合作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信貸方案,受托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初審后報資金池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納入的貸款由資金池領導小組出具高新區“科技貸”支持確認函,明確支持意見和認定風險補償。
(四)貸款發放。合作銀行在收到確認函后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等協議后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應加強“科技貸”項目
貸后管理和監督,受托管理機構定期向資金池領導小組報送報表及工作推進情況。
第十六條??委托管理費用按照資金池實際到位資金的1%計提,資金來源優先用年末受托管理機構上繳區級國庫的資金池利息收入解決,不足部分區級財政予以彌補。委托管理費用納入次年區創業服務中心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次年待市人大批準預算并經資金池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區創業服務中心申請劃撥到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滿逾期5個工作日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合作銀行先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借款人發送逾期催收通知書;
(二)對借款人賬戶設置只收不付(放款前取得借款人貸款逾期進行凍結授權書),并對賬戶余額進行直接扣收用以清償借款,直至借款人所有債務全部結清完畢;
(三)對借款人應收賬款進行核實,幫助企業制定逾期還款計劃,同時配合企業積極向第三方欠款企業進行催收,監督回款資金劃入合作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合作銀行按以上措施對借款人進行催收后,借款人在貸款期滿30天以上仍未歸還貸款的,合作銀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凍結資金池內相應額度的代償資金,直至法院判決生效前合作銀行應繼續行使相應追償債權工作。
第十九條??在追償過程中,對不配合清償工作或有還款能力但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借款人,除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體現不良信息記錄、聯合有關部門啟動司法追繳程序外,將在高新區管委會相關公眾信息平臺定期通報借款人失信情況,5年內區級各類扶持資金不再對借款人給予任何形式支持。
第二十條??法院判決生效30日后仍未收回貸款的,合作銀行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法院判決書申請啟動資金池代償機制。啟動代償機制時合作銀行需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并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高新區“科技貸”風險補償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法院判決書、追償后實際逾期本金余額(以下簡稱“逾期本金余額”)損失統計表;
(三)其他補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托管理機構收到合作銀行補償申請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報資金池領導小組審批,資金池領導小組在 2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后由受托管理機構將逾期貸款本金余額50%部分的補償資金劃轉至合作銀行指定賬戶。
補償后,資金池專管辦適時申報部門預算按承擔比例補充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合作銀行對借款人財產進行追償,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產后 2 年以上仍未終結破產程序的,且合作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追償后,經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由合作銀行進入核銷程序后并書面通知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報經資金池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按照資金池補償比例予以核銷。核銷后,由合作銀行繼續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序和義務,追索回的資金按代償比例轉入資金池和合作銀行。
第二十三條??貸款不良率達到合作銀行中小企業不良率平均水平或超過2%時,合作銀行應對資金池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并適度減少貸款額度,適當提高借款人準入要求等措施;不良率達到3%時,應暫停貸款新增,直至解除預警。
第二十四條 ?資金池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受資金池領導小組、合作銀行共同監管,實行??顚S?。資金僅限用于資金池信貸項目的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資金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年清繳區級國庫。
第二十五條 ?資金池領導小組定期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若有需要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實施專項審計,審計費用納入區創業服務中心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建立企業信用黑名單和聯合懲戒機制,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未按管理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惡意逃避債務導致補償的企業,合作銀行和高新區管委會有權提前終止協議和追討相應款項。對到期未還款并發生代償的企業5年內取消其申報各級各類政府經費資助項目的資格。
有以上行為企業列入高新區誠信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資金池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受托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專項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規定進行違規違紀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由高新區管委會、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三方共同簽訂“科技貸”合作協議,對合作事宜依照本辦法進行約定。合作銀行在一個合作年度內貸款放大倍數達不到5倍(含)的,資金池領導小組有權取消與該銀行下一期的合作。
第二十九條??資金池若委托期滿不再設立或終止委托管理業務且清算完畢后,受托管理機構應將風險補償資金池的存量余額清算上繳原出資方。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貴陽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由貴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進行解釋。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